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李雪  发布时间:2018-07-18   浏览次数:1321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确认;

2.我省高校转到外省(市、自治区)高校。应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转出学校报我厅备案。经备案后,转至转入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3.外省(市、自治区)高校转入我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先由转出高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再由转出高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转至我厅确认;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5.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备案转学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材料均须加盖学校公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见附件);

2.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4.学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5.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研究生转学由校研究生院出具转学原因说明材料;

6.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7.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8.拟转入学校及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9.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10.外省(市、自治区)高校转入的,需提供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11.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

六、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我厅高校学生处承办。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未集中办理。受理时间为每年15日至220日、71日至820日。对于符合规定的转学申请,我厅每年两次集中在江苏教育门户网站(www.ec.js.edu.cn)公布备案结果,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高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确认。

七、经转出、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转学的,由我厅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转入我省高校的,由我厅向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外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出准予转学函。转学生效时间以确认日期为准。转出、转入高校应及时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办理学籍电子档案的转学手续。未经我厅确认,各高校不得自行转学,坚决杜绝先借读、试读后补办报批手续的现象。

八、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定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的转学按照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政联〔20144号)精神和本办法执行。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

                                                               江苏省教育厅

                                                                                                                                           201562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