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坚决取消清考行为的决定,积极探索学分制改革,加强课程重修管理,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修范围。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2.在课程考核中无故旷考者;
3.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4.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5.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原因,学生错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常开课时间的必修课程;
6.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者;
7.其它原因需要重修,且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者。
第二条:重修形式。跟班重修、编班重修、自学重修。二级学院根据学生重修报名情况和教学实际,选择其中之一。
1.跟班重修:重修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期末统一考试。如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再开设此课程,由二级学院安排相近课程或选择自学重修原课程,并报教务处审批。
2.编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由有关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原课程学时的50%左右。
3.自学重修:因课表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不能跟班重修的学生,可申请自学重修,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不跟班听课,只随班参加课程考试。临床教学班和实习学生课程重修以自学重修为主。
第三条:限定条件
1.次数限定:在最长学业年限内,在校生的课程重修次数不做限制,报名重修后不得无故旷考,无故旷考者不再安排同一课程的重修。
2.门次限定:为保证学生学习效果,每学期报名重修课程门次不得超过3门 (≤3门);如因特殊情况须超过3门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可适当增加门次。
3.学分要求:原则上学生只能报名重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的课程(原课程代码),不允许申报低于原有学分的课程。
第四条:重修手续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二级学院根据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和学生本人的实际情况,组织并督促需要重修的学生,通过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选择重修形式,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原则上,逾期不予受理。
2.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重修资格进行审核,汇总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信息,同时根据汇总情况,编制本学院重修教学计划,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3.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不得参加重修考核。
第五条:重修课程考核
1.跟班重修学生的考核随听课班进行,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核安排上出现冲突或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重修课程的缓考。
2.编班重修的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自学重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安排随班考试,特殊情况也可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结业学生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5.学校不再安排毕业清考。
第六条:成绩记载与管理
1.因考核不合格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
2.因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
3.因跟班重修或编班重修考试不及格而参加补考合格者,和第二次及以后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计。
4.跟班重修和编班重修的学生成绩与正常班学生一致,必须把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纳入计算。要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5.自学重修的学生,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6.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等级)记载。
7.除因转专业和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重修外,其他课程重修成绩登记,一律注明“重修”标志。
第七条:结业生重修
1.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毕业的结业生,在最长学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回校参加重修。
2.对课程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生,可于重修考核合格后的下一学期初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未完成毕业实习任务的学生,不组织重修,待补足实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于当年12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重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