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精神,进一步完善毕业生资格审核办法,在确保毕业质量的同时,积极促进学生就业,特修订本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三个月,记过处分不满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一年,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期满后,经学工处认定予以解除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处分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二、因未获得学校规定的计算机或英语等级证书的学生,须自行报名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计算机或英语等级考试,通过考试后可凭相关证书申请确认毕业资格。也可通过考取其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累计足够的奖励学分,以达到冲抵要求。
三、因实习未满规定时间的学生,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确认毕业资格。
四、毕业考试未及格学生,可在毕业考试后满一个月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补考;如补考仍未及格,则在当年十一月再安排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及格,与下一届毕业生同期参加毕业考试。
五、凡因公共人文素质和创新创业拓展选修课程没有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网络课程平台重新选课学习,直到取得规定学分。
六、凡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学生,可在毕业前参加补考。如补考仍未及格,与下一届毕业生同期参加课程考试。
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如果在六年期限内,学生仍未获得毕业资格,则只能颁发结业证书。
八、本规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从2017年7月开始执行,原《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未能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学生的后续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